纳税人须知:税务法院处理上诉与诉讼案件的新规

印度尼西亚税务总局局长于 2026 年发布的第 SE-6/PJ/2026 号通函(SE 6/2026),明确了税务法院处理税务上诉与诉讼案件的最新操作指引。

该通函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作为印度尼西亚税务总局(Direktorat Jenderal Pajak,简称 DGT)处理整个税务争议流程的主要指导文件。其内容涵盖多个环节,包括起草《上诉答辩陈述书》(Surat Uraian Banding)和《诉讼答复陈述书》(Surat Tanggapan)、组建诉讼团队、制定诉讼策略、参与法院审理,以及通过 Coretax 和 e-Tax Court 管理案件档案。

SE 6/2026 撤销并取代了第 SE-65/PJ/2012 号通函。尽管该文件主要面向 DGT 内部工作人员,但纳税人了解相关程序同样至关重要,以便从税务审计和异议审查阶段开始,就建立充分的证据基础并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

税务上诉与诉讼的主要区别

SE 6/2026 将**上诉(banding)**定义为纳税人或税款担保人针对税务法律法规规定可提起上诉的税务决定所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

相比之下,**诉讼(gugatan)**是针对税款征收程序,或根据适用税法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特定行政决定而采取的法律行动。

《上诉答辩陈述书》(Surat Uraian Banding)的起草指引

在上诉程序中,DGT 负责起草《上诉答辩陈述书》(Surat Uraian Banding),以回应纳税人提出的上诉申请。

该文件须直接回应纳税人的上诉理由,并由作出《异议决定通知书》(Surat Keputusan Keberatan)的 DGT 地区办公室负责编制。

起草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 形式合规性: 遵守《税收一般规定与程序法》(Undang-Undang Ketentuan Umum dan Tata Cara Perpajakan,简称 UU KUP)第 27 条和第 32 条,以及《税务法院法》第 35 条至第 37 条的规定;
  • 争议事项的合法性: 核实上诉对象是否符合 UU KUP 第 27 条第(1)款及《税务法院法》第 31 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
  • 答辩理由: 直接回应上诉方提出的论点及其立场。

《上诉答辩陈述书》须通过邮寄、快递、特快专递或 e-Tax Court 提交至税务法院。该文件可附上以下材料:

  • 税务评估通知书及其寄送证明;
  • 应纳税款通知书或土地与建筑物税通知书及其寄送证明;
  • 第三方代扣或代征税款证明;
  • 异议申请书及当地税务办公室出具的收件证明;
  • 《异议决定通知书》及其寄送证明;和/或
  • 税务争议矩阵表。

《上诉答辩陈述书》必须自正式答复要求发出之日起 三个月内 提交。

《诉讼答复陈述书》(Surat Tanggapan)的起草指引

对于诉讼案件,DGT 须起草《诉讼答复陈述书》(Surat Tanggapan),以回应原告提出的论点。

原告提出的每一项主张,无论涉及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必须依据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回应。

起草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 形式要求: 遵守 UU KUP 第 23 条第(2)款和第 32 条,以及《税务法院法》第 40 条和第 41 条的规定;
  • 争议事项的合法性: 符合 UU KUP 第 23 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
  • 具体反驳意见: 针对原告提出的各项主张逐一作出回应。

《诉讼答复陈述书》须通过邮寄、快递、特快专递或 e-Tax Court 提交至税务法院。该文件可附上以下材料:

  • 被质疑的决定或文件;
  • 被质疑决定或文件的寄送证明;和/或
  • 说明被质疑文件签发过程的时间顺序记录。

《诉讼答复陈述书》必须自正式答复要求发出之日起 一个月内 提交。

诉讼团队的组建

税务上诉与诉讼案件的诉讼团队,由异议与上诉司司长或相关 DGT 地区办公室负责人通过正式任务指派函(surat tugas)指定。

每个团队至少由两名工作人员组成,成员来自负责处理相关争议的异议与上诉司或相应的 DGT 地区办公室。

履行职责时,诉讼团队有权:

  • 向相关内部部门或第三方索取数据、文件、信息及证言;
  • 与 DGT 同事或相关外部专家讨论争议事项的实质问题;
  • 申请专家证言或证人陈述;
  • 传唤 DGT 工作人员出庭;
  • 在庭审期间提供口头证据并发表口头辩论意见;
  • 在必要时出具替代版本的《上诉答辩陈述书》或《诉讼答复陈述书》;以及
  • 根据合议庭法官的要求提交最终书面结论。

证据审查与庭审报告

SE 6/2026 对证据审查(uji bukti)制定了明确规定。诉讼团队须按照合议庭法官的指示开展证据审查,并就上诉方提交的证据出具正式意见。

纳税人须特别注意: 在法院审理期间首次提交、且在最初税务审计阶段未曾提供的证据,通常可能不被采纳。唯一的例外是,相关证据在最初审计阶段无法通过合理方式从第三方取得。

每次庭审结束后,诉讼团队必须编制正式报告和庭审摘要:

  • 庭审报告(Session Reports): 必须在庭审结束后 14 天内完成,或在下一次预定庭审开始前完成。
  • 庭审摘要(Trial Summaries): 必须在证据审查程序被宣布结束后 14 天内完成。

如果合议庭法官提出要求,诉讼团队还必须提交最终书面结论。提交期限如下:

  • 上诉案件:自收到法官要求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诉讼案件:自收到法官要求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内。

上述文件须经异议与上诉司司长或地区办公室负责人正式批准。

主要法定程序期限

SE 6/2026 规定的主要程序期限包括:

  • 核心争议摘要: 首次庭审后的 10 天内提交;
  • 庭审报告: 庭审结束后 14 天内编制,或在下一次庭审开始前完成;
  • 庭审摘要: 在庭审程序被认定已充分完成后 14 天内编制;
  • 最终书面结论(上诉案件): 在法官提出要求后的 20 天内提交;以及
  • 最终书面结论(诉讼案件): 在法官提出要求后的 14 天内提交。

法院文件的数字化管理

SE 6/2026 要求通过 Coretax 对诉讼档案进行全面数字化处理与管理。

需要进行数字化归档的文件包括:

  • 庭审期间收到的纸质文件扫描件;
  • 上诉方或原告提交的电子文件;
  • 非系统自动生成的文件;以及
  • 与争议案件相关的辅助材料。

结论

SE 6/2026 为税务法院处理上诉与诉讼案件建立了更加系统、严格的操作框架。该通函进一步规范了文件起草、诉讼团队组建、证据审查、程序期限,以及通过 Coretax 和 e-Tax Court 进行电子档案管理等工作。

对于纳税人而言,最重要的启示是:必须在税务审计和异议审查阶段就主动收集并妥善保存证据。若在庭审中首次提交新证据,而该证据此前本可从第三方取得,则存在被法院拒绝采纳的风险。充分理解 SE 6/2026 的相关程序,有助于纳税人建立更完整的证据链,并更有效地应对税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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